4月19日,电动自行车骑行者佩戴安全头盔行驶在石家庄街头。《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全省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守法出行意识明显提升。 河北日报记者张昊摄
日前,《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新闻发布会召开。条例实施以来,全省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守法出行意识明显提升,全省城市道路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由不足20%提升到目前75%以上,涉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21%。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制定该条例,是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目前来看,条例实施已取得阶段性成效。”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一批针对性、适用性、操作性都很强的民生领域立法项目推动民生事业发展、解决民生难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制度设计维护群众权益
电动自行车要不要上牌?骑乘电动自行车是否要戴头盔?出租房屋以后,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怎么办?产生矛盾纠纷,是否非要费时费力打官司?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事,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怀特电动自行车城笔者看到,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后,只需登记、拍照等短短几个步骤,就可将上好牌照的电动自行车骑回家。不少消费者认为,电动自行车上牌最大的好处就是“防丢”,十几分钟就能免费给新车上个“保险”,又方便又安全。
消费者们的这份便捷和安心,来源于《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便捷办理的原则,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等方式,公布登记业务地点,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
做好制度设计,能从根本上解决好人民群众的现实难题。为切实推动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有效解决,省人大常委会将便捷高效、便民惠民作为立法的着力点,在民生领域先后出台《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和《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多个条例,首先从制度设计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实际需要。
如何通过制度设计让人民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在相关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充分考虑了群众所需,明确了多项便民制度,对主管部门简化办事程序、推进信息化建设等作出专门规定。
“比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规定要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网上登记,在租赁房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等公布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同时鼓励、支持使用智能门禁(锁)、视频监控等先进设备,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租赁房屋智能化管理。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对平台建设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提出建立完善多元化解纠纷综合性、专业性、一站式服务平台,为符合条件的纠纷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加强信息化建设。”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相关条文在便捷高效办理事项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多个民生领域立法项目中均有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中明确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提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保障。这些条文也切实减轻了群众的经济负担。
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关切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骑行者影响几何?长期在路面执勤的交警最有发言权。笔者在石家庄市裕华路和维明大街交叉口、体育大街和槐安路交叉口随机走访了几位交警,得到的一致回答是:现在路面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经少见,文明骑行、佩戴安全头盔出行已经成为共识。
将“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等纳入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当中,并非盲目照抄照搬、“一刀切”。此前,河北省通过河北交警微发布、河北交通广播、石家庄交通广播等平台发放了相关调查问卷,共收回问卷2.19万份,其中登记制度支持率83.34%,佩戴安全头盔支持率57.96%,不少网友在留言中对逆向骑行、超速骑行、闯红灯等行为表示深恶痛绝。
“这些观点和声音,都为相关内容写入条例之中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中,他们多次走上街头倾听民声,并深入到电动车销售点、维修点,通过问卷调查、当面询问、现场统计观察等方式,征求公安交警、快递从业人员、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和骑行者的意见。
与之类似,在多元化解纠纷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条例涉及部门多的情况,共征求了26个省直部门的意见;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立法过程中,针对该条例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征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社区、物业、综治网格员、房屋出租者和承租者等多个相关方的意见建议。
“这三项立法均没有专门的上位法,很多内容需要结合河北省实际作出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在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审议过程中,针对快递、外卖行业大量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情况,规定了快递、外卖等经营单位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员工佩戴头盔,做好示范引领;在审议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过程中,结合多元化解纠纷要突出源头治理和源头预防的实际增加一章,采用专章的形式规定源头预防。
“努力让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在每一个环节直接参与、广泛讨论,可充分反映人民意志,最大程度画好立法同心圆。”该负责人介绍,他们在立法过程中还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主动吸收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座谈,认真梳理、充分吸纳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审议意见。
坚持立良法保善治,力争关键条款真管用见实效
前不久,家住石家庄市气象嘉园小区的常女士出差回来后惊奇发现,短短几天内,小区空地上就扩建了两处车棚,里面全部安装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这下好了,以后再也不用扎堆充电了。”常女士由衷赞叹。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在此前的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显示,很多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缺少集中充电桩和充电存放场所,对此报告提出了“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议。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从实际出发立足现实需要,着力于解决实际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努力在“矛盾焦点”上把“杠杠”划准、把“关键一刀”砍准,力争关键条款可用、实用、管用。
将防范安全风险、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在制度设计上,省人大常委会注重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注重做好风险防控,努力提升河北省社会治理水平、增进社会和谐。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均规定了相关登记制度,实现了从源头上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
立足实际对条款作出关键性修改。此前,在审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过程中,针对条例草案对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没有细分、主管机关定位不准确、处罚条款设置不科学、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一些制度缺失等重要问题,多次协调各方意见,对相关关键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实现“以房管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注重健全完善多元共治体系和硬性保障措施,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方面的职责,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等打下良好基础;多元化解纠纷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多元化解纠纷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在多元化解纠纷体系中的责任,形成权责明晰、奖惩分明、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化解纠纷责任链条。
据了解,目前《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分别在破解流动人口管理难题、构建便民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地、现实地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增强立法实用性,突出立法针对性,用高质量立法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河北日报记者霍相博 通讯员杨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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