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讯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_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2023-02-04 20:45:27来源:互联网


(资料图)

1、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4、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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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给付保险金 司法解释 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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